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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23-11-17 12:09 來源:曲靖市沾益區(qū)司法局 作者: 瀏覽次數(shù):3850
行政復議決定書
〔2023〕18號
申請人:卓某某。
被申請人:曲靖市公安局沾益分局,地址:曲靖市沾益區(qū)西平街道龍華東路208號。
負責人:翟立剛,職務:局長。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2023年3月22日作出的《沾公(花)行罰決字[2023]32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不服,于2023年4月17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依法予以受理,現(xiàn)已復議完畢。
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沾公(花)行罰決字[2023]32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事實及理由:
申請人稱:本人到國家信訪局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賦予公民的申訴舉報權(quán),遭到非法攔截并被打擊報復,被申請人作出《沾公(花)行罰決字[2023]32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對本人進行處罰,扣押本人各項證據(jù)材料,本人不服該行政行為,現(xiàn)申請復議。
申請人認為:申請人在2023年3月20日到國家信訪局遞交《涉法涉訴信訪事項請求書》,請求中辦、國辦國家信訪局依法作出涉訴涉訪事項處理意見,是正常的上訪行為,被申請人濫用公權(quán)力作出《沾公(花)行罰決字[2023]32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對申請人實施行政拘留,是打擊報復正常申訴上訪人員的行為。被申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未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guī)定的24小時內(nèi)通知家屬,扣押本人各項證據(jù)材料違法,應當撤銷該行政處罰決定書,同時本人舉報涉本案的公職人員行為已經(jīng)涉嫌犯罪。
申請人提交了以下證據(jù)材料復印件:《沾公(花)行罰決字[2023]32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被申請人認為:一、被申請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法律適用準確,依法應予維持。申請人在信訪訴求經(jīng)人民法院一審、上訴、再審、申訴等法定程序被依法駁回,信訪部門作出“信訪理由不能成立,信訪請求不予支持”的答復后,違反《信訪工作條例》再次到國家信訪總局、中紀委等部門信訪,企圖通過非正常信訪發(fā)泄對生效判決的不滿情緒,被申請人在勸訪后,依據(jù)違法行為人居住地管轄更為適宜的原則,對申請人涉嫌尋釁滋事違法行為于2023年3月21日受案調(diào)查,于當日22時傳喚申請人詢問查證,根據(jù)查證的事實于2023年3月22日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第十一條第一款,對申請人作出行政拘留七日的處罰,收繳其攜帶的信訪材料及U盤一個,上述違法事實證據(jù)確實充分,法律手續(xù)完備。
二、申請人申請理由不能成立。申請人因詐騙罪被一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案件上訴被裁定駁回,維持原判后,申請人又分別向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均被依法駁回。2023年3月20日,信訪部門對申請人的信訪請求作出”信訪理由不能成立,信訪請求不予支持“的答復,申請人在該答復基礎上,違反《信訪工作條例》于2023年3月20日再次到國家信訪總局、中紀委等部門信訪,依照《信訪工作條例》規(guī)定:“信訪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應當?shù)接袡?quán)處理的本機或上一級機關、單位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申請人在經(jīng)上訴、再審、申訴等程序被駁回,信訪部門答復“信訪理由不能成立、信訪請求不予支持”后再次到非法定信訪部門及場所信訪,嚴重擾亂了信訪秩序,屬于越級訪和纏訪行為,被申請人對其懲處屬于依法履職行為。申請人以被申請人作出的處罰決定未在24小時內(nèi)通知家屬、強制扣押其證據(jù)材料、限制其人身自由等系非法為由申請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沾公(花)行罰決字[2023]32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
上述事實有如下證據(jù)證明:《受案登記表》、《行政案件立案決定書》、《違法嫌疑人正側(cè)面照片》、《申請人戶口證明》、《查獲經(jīng)過》、《傳喚審批表》、《延長傳喚審批表》、《傳喚證》、《被傳喚人員家屬通知書》、2023年3月21日、2023年3月22日《詢問筆錄》及《權(quán)利義務告知書》、《檢查筆錄》及《證據(jù)保全審批表》、《證據(jù)保全決定書》及《證據(jù)保全清單》、《行政處罰告知筆錄》、《行政處罰審批表》、《行政處罰決定書》及《執(zhí)行回執(zhí)》、《被行政拘留人員家屬通知書》、《收繳物品清單》、《情況說明》、《證人證言》、2022年10月27日《公安分局訓誡書》、2022年10月27日《詢問筆錄》及《權(quán)利義務告知書》、曲靖市沾益區(qū)人民法院《卓某某信訪案件情況報告》、《(2015)沾刑初字第36號刑事判決書》、《(2016)云03刑終75號刑事裁定書》及卓某某強制措施及判決執(zhí)行相關材料、身份證復印件(卓某某)、《(2019)云03刑申1號曲靖中院駁回申訴通知書》、《向省高院提出刑事案件申訴書》、《向最高院提出刑事案件申訴書》、《刑事申訴材料提交清單》、《(2019)云刑申196號云南高院駁回申訴通知書》、《曲檢十部刑申審通(2020)6號刑事申訴審查結(jié)果通知書》、《云檢十部刑申通(2021)14號刑事申訴結(jié)果通知書》、曲靖市沾益區(qū)法院《關于卓某某信訪案件答復意見》及接訪記錄。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履行職能,在發(fā)現(xiàn)申請人違反《信訪工作條例》再次到國家信訪總局、中紀委等部門信訪的違法行為后,開展調(diào)查取證,對申請人作出《《沾公(花)行罰決字[2023]32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主體適格、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適用法律法規(guī)準確,程序合法,處罰適當,依法應維持。
經(jīng)審理查明:一、2015年11月27日,申請人因詐騙罪被曲靖市沾益縣人民法院作出《(2015)沾刑初36號刑事判決書》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罰金一萬(以下稱“5.08專案”);2016年3月23日,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6)云03刑終75號刑事裁定書》裁定,維持沾益縣人民法院《(2015)沾刑初36號刑事判決書》。
二、2019年5月27日,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9)云03刑申1號通知書》認定“原判決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適用法律正確、量刑并無不當”,駁回申請人的刑事申訴;2019年10月17日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19)云刑申196號通知書》認定“原判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駁回申請人的刑事申訴。
三、“5.08專案”另一同案人員先后向曲靖市人民檢察院、云南省人民檢察院提出刑事申訴,2020年2月1日曲靖市人民檢察院作出《曲檢十部刑申審通(2020)6號刑事申訴審查結(jié)果通知書》認定申訴理由不能成立;2021年2月11云南省檢察院作出《云檢十部刑申通(2021)14號刑事申訴結(jié)果通知書》認定申訴理由不能成立。
四、2020年10月27日,申請人到云南省委接待室反映情況,被申請人對申請人進行詢問并告知了權(quán)利義務,向申請人作出《曲靖市公安局沾益分局訓誡書》告知申請人不能聚集訪、越級訪,應依法依規(guī)信訪。
五、“5.08專案”涉案5人(含申請人)到最高人民法院信訪,形成信訪件(2019)法訪字31991號,最高院將案件交辦至云南省高院,云南省高院對”5.08專案“進行認真核查,2021年3月15日,曲靖市沾益區(qū)人民法院接訪申請人了解訴求并釋法明理。2021年3月22日省高院刑事專業(yè)審判委員會討論形成決議,該5人信訪理由不能成立,信訪請求不予支持。
六、2021年4月20日,曲靖市沾益區(qū)人民法院出具《關于卓某某信訪案件答復意見》再次進行釋法明理,告知申請人應依法依規(guī)找相關部門反映訴求,不得到非訪場所纏訪,鬧訪。
七、2023年3月20日,申請人到國家信訪總局、中紀委等部門反映“不服自己被判處一年零七個月有期徒刑的有罪判決”事項,沾益區(qū)信訪局工作人員與十里鋪社區(qū)工作人員在國家信訪局周邊發(fā)現(xiàn)申請人后,對申請人進行勸訪。2023年3月21日晚申請人回到曲靖北站,被申請人對申請人傳喚并詢問制作筆錄,當日被申請人以申請人涉嫌尋釁滋事作出《沾公(花)行立字(2023)38號行政案件立案決定書》。2023年3月22日被申請人進行行政處罰告知后,對申請人作出《沾公(花)行罰決字[2023]32號行政處罰決定書》,給予申請人行政拘留七日的處罰,收繳申請人攜帶的信訪材料和U盤一個,并于當日送入拘留所?!侗恍姓辛羧藛T家屬通知書》載明“2023年3月22日22時已由申請人自己通知家屬”。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證明:《受案登記表》、《行政案件立案決定書》、《違法嫌疑人正側(cè)面照片》、《申請人戶口證明》、《查獲經(jīng)過》、《傳喚審批表》、《延長傳喚審批表》、《傳喚證》、《被傳喚人員家屬通知書》、2023年3月21日、2023年3月22日《詢問筆錄》及《權(quán)利義務告知書》、《檢查筆錄》及《證據(jù)保全審批表》、《證據(jù)保全決定書》及《證據(jù)保全清單》、《行政處罰告知筆錄》、《行政處罰審批表》、《行政處罰決定書》及《執(zhí)行回執(zhí)》、《被行政拘留人員家屬通知書》、《收繳物品清單》、《情況說明》、《證人證言》、2022年10月27日《公安分局訓誡書》、2022年10月27日《詢問筆錄》及《權(quán)利義務告知書》、曲靖市沾益區(qū)人民法院《卓某某信訪案件情況報告》、《(2015)沾刑初字第36號刑事判決書》、《(2016)云03刑終75號刑事裁定書》及卓某某強制措施及判決執(zhí)行相關材料、身份證復印件(卓某某)、《(2019)云03刑申1號曲靖中院駁回申訴通知書》、《向省高院提出刑事案件申訴書》、《向最高院提出刑事案件申訴書》、《刑事申訴材料提交清單》、《(2019)云刑申196號云南高院駁回申訴通知書》、《曲檢十部刑申審通(2020)6號刑事申訴審查結(jié)果通知書》、《云檢十部刑申通(2021)14號刑事申訴結(jié)果通知書》、曲靖市沾益區(qū)法院《關于卓某某信訪案件答復意見》及接訪記錄。
本機關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是否合法。根據(jù)《信訪工作條例》第二十條的規(guī)定:“信訪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應當?shù)接袡?quán)處理的本級或者上一級機關、單位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信訪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涉及訴訟權(quán)利救濟的信訪事項,應當按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程序向有關政法部門提出……”,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信訪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的,有關機關、單位工作人員應當對其進行勸阻、批評或者教育。 信訪人滋事擾序、纏訪鬧訪情節(jié)嚴重,構(gòu)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或者違反集會游行示威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由公安機關依法采取必要的現(xiàn)場處置措施、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gòu)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以及第三十六條“信訪人對信訪處理意見不服,可申請復查,對復查不服的可申請復核,對復核意見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的,各級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和其他機關、單位不再受理”的規(guī)定。本案申請人對有罪判決不服,經(jīng)上訴至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又經(jīng)向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訴,均認定原審判決正確。原審法院與上級法院多次接訪申請人,對申請人釋法明理,期間申請人因未按《信訪工作條例》依法依規(guī)信訪被公安機關訓誡。之后,申請人與“5.08專案”其他同案人員再向最高人民法院信訪,最高人民法院將該信訪件交辦至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省高院經(jīng)過認真核查,經(jīng)省高院刑事審判委員會討論決議,2021年3月22日作出“信訪理由不能成立,信訪請求不予支持”的最終答復,申請人又于2023年3月20日到國家信訪總局、中紀委等部門信訪,申請人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在信訪接待場所多次纏訪,擾亂了信訪秩序,依《公安部關于印發(fā)新修訂<關于公安機關處置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適用法律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公通字〔2013〕25號)》各地公安機關在處置上述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時,要把握好以下三點之(一)“對于初次實施違法行為、情節(jié)輕微的,以批評教育為主,依法予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對于經(jīng)警告、訓誡、制止后,繼續(xù)或者再次實施違法行為,……構(gòu)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構(gòu)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組織聚眾鬧事、實施極端鬧訪等行為的,要依法從嚴懲處,切實增強依法處置的威懾力和效果”、三點之(三)“在處置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時,要嚴格執(zhí)行《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的規(guī)定,由違法犯罪行為地公安機關管轄。由居住地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居住地公安機關管轄”的規(guī)定,申請人的該行為擾亂了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屬違反社會治安管理的違法行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第十一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作出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處罰并收繳攜帶的材料適用法律正確、量罰適當。被申請人立案受理后,依法進行了調(diào)查,履行了處罰前告知程序,在法定期限內(nèi)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并依法進行了送達,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guī)定通知了申請人家屬,處罰程序合法。對申請人提出涉本案的公職人員行為涉嫌違法犯罪的舉報事項,該事項不在行政復議的審查范圍之內(nèi),申請人應依法向有權(quán)機關反映。
綜上,本機關決定: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沾公(花)行罰決字[2023]32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nèi)向有管轄權(quán)的人民法院起訴。
曲靖市沾益區(qū)人民政府
2023年6月12日